美国工卡(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, EAD)类别代码

为了帮助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资格,以下图表列出了许多就业授权文件(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, EAD)类别代码以及它们引用的联邦法规的条款。例如,外籍人分类代码“A03”引用了8 CFR 274a.12(a)(3),涉及难民。EAD代码定义提供了关于哪些外籍人类别或录取类别(COA)属于特定EAD代码的信息。

以下是一些主要的EAD类别代码及其定义:

  • A02:根据INA第245A或210节的规定,合法的临时居民。
  • A03:难民。
  • A04:作为难民获得假释。
  • A05:获得庇护的避难者。
  • A06:美国公民(USC)的未婚夫(妻)K-1非移民及其K-2子女。
  • A07: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国际组织雇员的N-8父母及其N-9子女。
  • A08:作为非移民被允许入境的密克罗尼西亚、马绍尔群岛或帕劳公民。
  • A09:美国公民的K-3非移民配偶及其K-4子女。
  • A10:获得驱逐或移除缓冲。
  • A11:推迟强制离境(Deferred Enforced Departure, DED)。
  • A12:根据8 CFR 244.12获得的临时保护状态(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, TPS)。
  • A13:1990年移民法案第301节的IMMACT家庭团聚受益人。
  • A14:2000年合法移民家庭公平法(LIFE法案)修正案第1504节的LIFE法案家庭团聚受益人。
  • A15:合法永久居民的V-1配偶、V-2未成年未婚子女及V-3 V-1或V-2的未成年未婚子女。
  • A16:T-1非移民(严重形式人口贩卖的受害者)。
  • A17:E-1/E-2条约贸易商/投资者的配偶及来自澳大利亚的E-3特定职业专业人员的配偶。
  • A18:L-1公司内部调动非移民的L-2配偶(L-1:被从海外子公司、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调到美国工作的执行、管理或专业知识人员)。
  • A19:U-1非移民(特定刑事活动的受害者)。
  • A20:U-1外籍人的U-2配偶、U-1的U-3子女、16岁以下U-1的U-4父母及21岁以下U-1的U-5未婚兄弟姐妹。
  • C01:A-1或A-2外国政府官员的家属。
  • C02: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(TECRO)E-1非移民的家属。
  • C03A:F-1学生在完成学业前的可选择实习(OPT)。
  • C03B:F-1学生在完成学业后的可选择实习(OPT)。
  • C03C:科学、技术、工程或数学(STEM)OPT学生的17个月延期。
  • C03(ii):F-1学生在获得合格国际组织赞助的情况下提供校外就业。
  • C03(iii):因严重经济困难寻求校外就业的F-1学生。
  • C04:G-1、G-3或G-4非移民(国际组织代表及其家属)的配偶或未婚家属。
  • C05:J-1交换访问者的J-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。
  • C06:M-1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寻求实习。
  • C07:NATO-1至NATO-7非移民的家属。
  • C08:在1995年1月4日或之后提交的待审庇护申请者。
  • C09:身份调整申请者。
  • C10:尼加拉瓜调整和中美洲救济法案(NACARA)第203节申请者、驱逐暂停申请者及驱逐取消申请者。
  • C11:出于公共利益或紧急情况临时获准入境的外籍人。
  • C12:作为E-2北马里亚纳群岛(CNMI)投资者配偶的外籍人;只能在CNMI工作。
  • C14:被授予推迟行动的外籍人。
  • C16:基于自1972年1月1日以来的持续居住身份的登记申请者。
  • C17(i):作为非移民雇主的个人或家庭仆人的B-1非移民。
  • C17(ii):美国公民的B-1非移民家庭仆人。
  • C17(iii):外国航空公司雇佣的B-1非移民。
  • C18:有最终驱逐令/监管令的外籍人。
  • C19:根据8 CFR 244.5提交了临时保护状态申请的外籍人。
  • C20:提交了特殊农业工作者合法化申请的外籍人。
  • C22:根据INA 245A提交了合法化申请的外籍人。
  • C24:LIFE法案合法化申请者。
  • C25:T-1受害者的T-2配偶、T-3子女、T-1 21岁以下时的T-4父母。
  • C31:批准的《暴力对妇女法案》(VAWA) 自我请愿的主要受益人及其合格子女。
  • C33:被授予“童年抵达者推迟行动”(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, DACA) 的外籍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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